祖名最遲37天被批准逮捕
上月14日在北京因涉毒而於北京東城看守所被刑事拘留的房祖名,最快於日內或下月前被提批准逮捕,張默則被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有內地法律人士指因張默再犯同種行為,量刑可能較重或者會面臨三年刑期。
根據內地法律規定,刑事起訴的程序,是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之後把偵察所得的材料移交檢察院,由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經審查後再提起公訴。雖然內地刑訴法對偵查期限冇規定,但內地法律最新實施的《刑事訴訟法》第89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時間可延長30日,檢察院則會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換言之祖名最快要在進入看守所起14天,最遲37天就知道是核准逮捕,或者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