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輕微暗示有「交代」

孫興在記者會上除了深情道歉及公開致歉信外,還鄭重澄清,他表示被強制戒毒、終身監禁或判死刑的說法均不正確。他澄清自己是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第一項及第二項條文。據了解,第一項條文是指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英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第二項則是向他人提供毒品。罰則是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亦可並處二千元罰款;情況較輕微的則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律師黃國桐指孫興是次屬輕微行政處分:「最多拘留十幾廿日同埋罰錢,我諗佢之前可能交代咗好多嘢,牽涉唔到刑例。(會影響佢返嚟香港?)唔會!」

孫興獲釋後首次召開記者會,吸引逾百傳媒採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