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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毆打傷人可監禁3年

對於今次側田及曹格涉毆打事件,黃國桐律師認為即使雙方不追究,警方絕對可以作出檢控,根據今次曹格的行為,黃律師表示可以控以「毆打令他人身體受傷」的罪名,最高刑罰是監禁3年:「警方絕對應該搵佢哋兩個落口供,正常情況下,曹格係應該唔可以離境,如果佢真係離開咗香港,警方都應該會通知佢返嚟落口供嘅。」他指出若然要用法庭具結(Bound Over)(即不提證供起訴,雙方不留案底)的方法處理案件,必須得到律政司、警方及法官同意,以及在被告承認案情的情況下才可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