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大連萬達集團董事長王健林去年被人冒用名義在微信發文,起訴微信公眾號所屬公司名譽侵權案,昨在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宣判,裁定被告賠償王健林七萬五千元,包括六萬元精神損失費;及在判決生效日起三十日內在內地傳媒公開致歉,所發聲明需在發布前送交法院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