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小食店近日收到二十萬元的罰單,理由是這店宣傳時用杭州最優秀的炒貨店做廣告語,違反《廣告法》中不得用最優、最好等字眼。老闆為此呼冤,不少食客亦為他求情。

張 立(評論員)

不管店方是否用最優秀來欺騙消費者,其被處罰,還是對《廣告法》本身的一種違背。而市場監管局的處罰令,不管處罰多少,最終是要回歸到對《廣告法》的遵守。

荊楚網

于 靜(評論員)

二十萬元只是處罰下限(上限為一百萬元),這是一堂深刻的普及法律課。這罰單讓人對法律深深的敬畏,像早前一大學生掏鳥窩被判刑十年半的案例一樣,讓世人警惕。

紅網

郭元鵬(網民)

新版《廣告法》規定,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及最佳等用語。但第一刀便砍向小商販,讓人覺得有檢軟柿子來捏之嫌。

東湖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