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日報》前社長受賄案上訴二審
【兩岸組東莞報道】 曾舉報前國家副主席曾慶紅妻姪女王曉玲的《廣州日報》前社長戴玉慶受賄案,昨日在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進行上訴二審,戴在庭上提出多個上訴理由,又說出他與已於七月退休的廣州市委前常委王曉玲的恩怨,重申案件是對方政治打壓,促請重查。案件擇日宣判。王的辯護律師指,有信心可上訴成功。
戴玉慶在庭上簽署文件。(互聯網圖片)
戴玉慶戴上手銬(左),步出法庭。(互聯網圖片)
稱遭紀委嚴刑逼供
戴玉慶受賄案二審有約三十名戴的同事及親友等人到場旁聽。戴在庭上提出多個上訴理由,包括在廣州接受偵訊期間曾遭廣州紀委嚴刑逼供,終在威逼下違心承認自己受賄,並作出假口供;檢方未有查清據以定案的犯罪行為是否屬實,強調其下屬常勇強等人並沒向他行賄,有關情節均屬虛構。
戴玉慶直指自己因抵制王曉玲插手《廣州日報》業務而遭對方打擊報復,又稱當年《廣州日報》報業辦公大樓擴建時,戴曾拒絕王的要求由報業集團負責,終交由市政府辦理,疑因此「斷王米路」而開罪她。戴又舉報王擔任市宣傳部長期間,要求他以《廣州日報》名義匯款三百萬(人民幣.下同)到名為「文化基金」的戶口,疑私相授受。
被指收247萬賄款
戴玉慶在一二年被指涉嚴重違紀被組織調查。至今年四月,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戴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二百四十六萬九千元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一審判處入獄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沒收個人財產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