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廣州增城方姓男子與友人打麻雀,以十元賭注論輸贏,每局最高可贏三百元,被警方以參與賭博為由處以三日行政拘留。方認為打牌只是消遣娛樂,質疑處罰欠依據,訴諸法院,法院日前裁定現場查獲逾一千五百元,屬較大賭資,駁回申訴。

打麻雀雖可怡情,但或會觸犯法律。(資料圖片)

方男今年一月相約友人及同事打麻雀,當晚十時許,警方巡查時發現眾人聚賭,繳獲兩桌麻將、逾一千五百元賭資及麻雀賭具;方等八人被指違反相關條例,處以行政拘留三日處分。方不服,將警方告上法庭。

法院日前一審指,方每局賭資十至六十元,可贏三十至三百元不等,是以較小賭注博取較大金額,且查獲賭資屬賭資較大,警方處罰正確,裁定方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