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福建福清市司法局前局長黃政耀公餘兼職為人翻譯公證文件賺取翻譯費,卻被當局控貪污及私分國有資產罪。案件經過近十二年審理後,法庭去年一審裁定黃罪成,他不服上訴,案件昨二審宣判,福州市中級法院認為黃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判無罪釋放。

黃政耀(右)無罪釋放,親友到場祝賀。(互聯網圖片)

黃政耀自八九年起,在休班後兼職翻譯公證文件,每次收費二十元,並由公證處公證員代收。黃每次能獲八元,其餘則給予公證處工作人員作勞務費,此兼職維持十三年。

至○二年,福清市檢察院認為該筆翻譯費屬國有資產,控告黃貪污和濫用職權罪名,並起訴相關工作人員及追訴福清市公證處。起訴書認定黃涉濫用職權,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又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十七萬八千多元。

案件經近十二年審理,至去年中,福清市法院一審裁定黃罪成,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在過去的日子中,黃經歷兩次開庭審理、四次拘留、四次取保候審。他其後不服提出上訴,至昨二審終獲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