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立法法》修正案如無意外有望獲人大通過,修正案其中一個重要突破,就是規定了稅收法定原則。

稅收法定指的是稅種的設立與開徵、稅率的確定、稅收的徵收等必須遵循嚴格的法定程序,否則國家不能向公民和法人徵稅。它不僅是一項重要的稅收原則,也是一項基本的憲制安排。所謂「無代表,不納稅」,說的就是這種情況,即一個國家的議會機構,如果沒有人民代表,人民有權不向國家納稅;或者即使有人民代表,但國家的徵稅權沒有經過人民的代表同意,人民也有權拒絕向國家納稅。

現代國家實行稅收法定,皆因當公民把一部分權力讓渡給國家後,國家為了運行和提供公共服務,需要向公民徵稅,如果沒有對國家權力予以必要限制,在公民與國家的博弈中,國家憑藉其自身的強大力量無疑處於優勢地位,從而勢必會對公民財產權造成侵害。需要強調的是,這裏的「法」只能是國家的代議機構依照一定程序制訂的法,而非地方代議機構制訂的法,更非政府或部門出台的行政規章。

從稅收法定的發展來看,無論在經濟水平、文化觀念、社會傳統等方面存在何種差異,凡是倡導與實行法治的國家,無不普遍奉行稅收法定,且多將其寫入憲法。

隨意徵稅 須受制約

內地憲法和執政黨的有關文件,如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也已確立了稅收法定原則。但目前的稅收法律體系距此要求尚有相當大差距。現行十八個稅種,只有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車船稅是根據法律規定,其他稅種及稅收事項都是依靠行政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來規定,屬於稅收授權立法。從歷史發展看,人大授權國務院進行稅收立法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但時至今日這一授權弊端眾多,會帶來政府徵稅的「任性」。前段時間內地當局借國際油價連續下跌,三次提高成品油消費稅即是一例。當局現在倡依法行政,這種隨意徵稅的做法必須受到法律的阻攔,否則,依法治國便成空話。

《立法法》修正案將稅收法定入法是一個進步。但據報道,即將進行表決的修正案三審稿已將二審稿的「稅種、納稅人、徵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率和稅收徵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規定」的表述,有很大改變,刪除了「納稅人、徵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率」四項,而這四項恰是稅收法定中最重要的制度規定,如是,將使稅收法定原則在實施中大打折扣。

之所以如此,是稅收法定限制的是政府徵稅權,對於一個依賴徵稅的政府來說,這是非常彆扭的限權行為,勢必除之而後快,這說明,接下來對稅收法定的實施,不可樂觀,需要全社會持續的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