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近日發布了司法改革六十五條,涉及法院組織體系、司法管轄制度、法官履職保障、審判權力運行、法院人事管理等各個層面,並設定了具體的路線圖和時間表。與此同時,最高法院又強調要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堅決劃清與西方「司法獨立」、「三權鼎立」的界限。這種自相矛盾的做法,將令司法改革在實踐中難以走遠。

司法體制是上層建築一部分,司法改革具有意識形態色彩,但保障司法在實施中的公正性,是不論奉行哪種理論和主義的司法都必須堅持的。要實現司法公正,前提是司法獨立,只有司法獨立,才能最大程度地實現和保障司法公正,此乃法治的基本準則,是司法有效運作的必要條件,也是法治社會的常識和底線,對此應該沒有異議。

內地提倡依法治國,司法是其中關鍵一環,但司法腐敗卻讓民眾十分失望,對依法治國信心不足。司法腐敗的原因很多,最重要的是司法不能獨立於執政黨和政府的權力體系,免受其干預。這種干預是全面的,從指導思想、政策主張、人事任命、財政保障到插手具體案件,由於權力體系能夠隨時改變司法的方向和判決,司法不僅無法做到制約黨權和行政權力,甚至成為權力為所欲為的工具,從而使人們不能在每起案件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義。

西方價值 洪水猛獸

最高法院在司法改革中諱言「司法獨立」、「三權鼎立」,在於現有司法體系是整個權力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無法與這個權力體系進行切割,離開體制獨立存在。而這個體制的價值指向是反西方的,把「司法獨立」、「三權鼎立」看成是西方價值的產物。當然,也不能因此認定司法當局不堅持西方的「司法獨立」、「三權鼎立」,不等於主張法院沒有獨立審判價值。

換言之,在最高法院看來,司法獨立存在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司法獨立是指獨立於它置身的這個權力體系,這被司法當局理解為「西方」的,因而要反對;狹義的司法獨立是指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免受權力干預,司法當局認為這是可以做到的,也是當前必須着力解決的問題,因為正是它們製造了司法不公。所以,在司法改革六十五條中,最高法院提出了保障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諸多改革舉措,在司法當局看來,解決了這些問題,就能實現司法公正。

事實上,司法獨立程度的高低反映法治水平。內地當下司法腐敗,司改六十五條能夠一定程度糾正權力對司法干預現象,但無法解決對權力本身進行合法性審查這一根本問題,故司改六十五條只能是一個過渡性的改革安排,在實踐中無法走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