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腐敗橫行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反腐機構本身的設置缺陷也是其中之一。隨着反腐敗的深入,現行反腐體制的調整也勢在必行。

檢察機構是紀委主導的國家反腐體系重要組成部分,其反腐職能又主要由反貪(總)局承擔,後者負責查辦國家公職人員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案件。

反貪總局成立於一九九五年,過去二十年來,對遏制腐敗確實起到過一定作用,曾查處過一些大案要案。不過,反貪機構和職能設置不合理、力量分散、案多人少、統籌乏力、裝備落後等問題,也日益凸顯出來,影響反腐成效,亟待改革。

鑑於此,最高檢檢察長曹建明日前在全國檢察長會議上透露,今年最高檢將調整職務犯罪偵查預防機構,整合組建新反貪污賄賂總局。新反貪總局將強化直接偵查、指揮協調、業務指導等工作,加強一線辦案力量,加強對省部級以上幹部的直接查辦,並指導各省檢察機關加強反貪工作。新反貪總局的組建,邁開了重組反腐體制,整合檢察系統反腐力量的重要一步。

配置不當 力量分散

如上所述,現行反腐體制存在職權分散、級別不高,易受同級黨政部門干擾等問題。最高檢內部除反貪總局外,負責職務犯罪工作的還有瀆職侵權檢察廳和職務犯罪預防廳兩個部門,三者雖然針對不同貪腐對象各司其職,但在重大案件中,貪腐犯罪人員很有可能既有貪污受賄,又涉瀆職,從而給辦案帶來新問題。在當前反腐形勢下,這種資源配置不夠合理,力量也較為分散,不能有力打擊腐敗,因此,反腐機構「橫向整合」很關鍵。

反腐機構「縱向整合」也同樣重要。由於現行反貪總局只是檢察院一個內設部門,其權限和地位相對不高,不但常受其他內設機構的制約,更受到同級黨政部門干擾。要使反貪總局發揮懲罰犯罪遏制腐敗的功能,就必須適當高配,賦予足夠職權,以加強對省部級以上幹部的直接查辦,並強化其對地方各級檢察機關的垂直領導。重組後的反貪總局,就這樣從橫和縱兩個向度,突破體制障礙,讓最高檢的反貪職能得到更有效履行。

內地反腐正處於一個轉折階段,如何突破反腐瓶頸,從目前的運動式反腐到制度反腐,關乎權力是否能夠真正受到約束。只有權力被關進制度籠子裏,各級官員不敢貪、不能貪、不願貪,反腐才能說取得最後勝利。而制度反腐首先需要解決也最能起到效果的,是現有反貪體制自身局限或缺陷,從這個角度看,新反貪總局的組建,代表了預防和懲治腐敗開始進入由「治標」向「治本」轉變的中間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