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談到依法治國有個通過法治達到甚麼目標的問題,這個問題解決後,依法治國就要回到基本的問題,即依甚麼法、如何依法、誰來依法治理。

事實上,並不是任何法都適合用來治理,我們不能照搬古代的法來治理今天的現實。法還有良法和惡法之分,即使是良法,也要看它的適用性,超過了邊界,良法也可能變成惡法。那麼,甚麼是惡法?一個簡單的判斷標準,就是看法的價值是否符合公平正義要求。公平正義既是道德的核心價值,也是法治的價值核心,讓社會變得更公平正義,是實行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因此,凡不符合公平正義之法,從價值來說,都是惡法,而惡法是不能用來作治理之依據的。

一些法可能一眼就能識別出是惡法,如被廢除的收容審查制度,一些法則不容易看出來。對後者怎麼辦?現代社會有一個辦法,即法治之法,一般指的是立法機構通過法律程序而制訂的法,國家治理只能依照這樣的法,而不能是政府的政策、內部規章之類,更不能是領導人的指示、批示等。政策、規章等雖然也是廣泛意義上的法,但它不是立法機構制訂的法,理論上是不能作為治理根據的,因為政策和規章等很可能私藏政府甚至制訂者自身的利益。即使是立法機構正式出台的法律,如果其價值導向有偏差,依據這樣的法律去管理社會,也勢必損害公民權益。從這個角度看,內地很多「法」是有問題的,最大的問題就是立法宗旨出現了偏差,重管輕權(利),對一部分人有利,對另一部分人不利。

制訂良法 有法必依

改進的辦法無非是加強立法的公民參與和專家論證,杜絕部門立法,對重要的、關乎公民基本權利的法律,必須經全國人大通過,甚至不得授權人大常委會,只有這樣制訂的法律,從價值上來說,才稱得上是良法。

有了良法後,還要有法必依。如果法律成了權力的婢女和擺設,或者選擇性地遵守和執行法律,即對管理部門有利的就執行,不利的就不執行,那顯然會破壞法律的嚴肅和尊嚴,使得大眾,包括執法者在內,對法律持機會主義態度。對此,一是要加強對執法行為和執法者的監督;二是要盡快建立公民救助機制,當執法者在執法中有損害公民權益之行為,公民可依法提起訴訟,或申請法律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