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鄭一黃姓餐館老闆用了從鄭州帶回的鹽,被當地鹽業管理部門處以二百元罰款,理由是黃的行為屬於「跨區域用鹽」,違反《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此事經媒體報道後,「跨區域用鹽」成了內地的熱詞。

法律弊端 民間反感

儘管有律師從法律角度指出,新鄭鹽業部門的做法誤讀了法律,但嚴格來講,也不能說他們的罰款有錯,因為他們是在執行鹽業管理條例。內地要打造法治社會,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是不行的,雖然這也是內地通病。惟當一個從法律角度看似正當的執法行為引起民間普遍反感,就必定是執法者所依據的法律本身有問題。

上述案例中,鹽業部門依據的《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正是如此。河南之所以制訂這個條例,依據的是國家對食鹽的專營規定,公眾的不滿主要是衝着這個規定的。食鹽乃是非常普通的商品,為甚麼還要同煙草一樣實行專賣?

內地的食鹽專營始於九六年,原因是為保障食鹽加碘工作的有效實施。可實施過去了近二十年,當初的問題早已解決。今年四月,國家發改委曾宣布,根據簡政放權要求,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讓輿論一陣興奮,以為終於取消食鹽專營制度。可鹽業總公司馬上聲明,廢止的只是管理辦法,不是制度本身。

食鹽專營一時廢止不了,當然是背後形成了壟斷利益,這從不時爆出的鹽業公司腐敗案可見一斑。此外,也跟中國歷史上對食鹽實行專營有關。古代稅收來源有限,鹽業收入是重要財源,故食鹽專營的歷史幾乎和中國歷史一樣漫長。漢朝為此還發生過有名的鹽鐵辯論,對中國思想史影響很大。

但作為赤裸裸的行政壟斷,和其他行政壟斷一樣,它一出生就帶有壟斷之惡。筆者可是親身體驗了一把。七、八年前,我寫了一篇批評食鹽專營的小文章,沒想到四川鹽業公司一個律師打來電話,說我影響了他們公司的聲譽,導致銷售下降,要我公開道歉,否則把我告上法院。問題是,我批評的是抽象的行政行為,也沒舉他們公司的例子,文章也不是發在當地媒體,怎麼就影響了他們的聲譽?人家見我不想搭理,隔三差五打電話、發傳真過來,口氣一次比一次嚴厲。倒不是怕打官司,主要是不想浪費時間,就照其要求寫了一句道歉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