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最高人民法院前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規定),明確界定個人訊息保護範圍,列明網絡用戶或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他人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紀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訊息,造成他人傷害,須承擔有關侵權責任。

該規定自昨日起實施,加大對被侵權人司法保護。針對利用網絡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違法成本過低的現實,規定明確,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認定為財產損失;若損失金額無法計算,法院可在五十萬元以下範圍內確定侵權方的賠償數額。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這有利於遏制網絡侵權行為的蔓延。

轉發訊息亦究責

規定列明僱用、組織、教唆或者幫助他人發布、轉發網絡訊息侵害他人權益,有關人士須承擔連帶責任。此外,網絡侵權者常躲在暗處利用發貼等方式侵權,令被侵權者難以確定侵權對象,規定明確,法院可責令網絡服務商提供個人訊息,以鎖定侵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