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近年來具有指標意義的唐慧女兒賣淫案再起波瀾,最高法院早前裁定不核准兩主犯死刑,將案件發回湖南高院重審。理由是,兩主犯未完全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其犯罪情節的惡劣程度尚未達到強迫他人賣淫所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程度。

刑法規定,強迫他人賣淫只有情節特別嚴重的,如大規模強迫賣淫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強迫多名幼女賣淫的,多次在公共場所劫持他人拘禁後強迫賣淫的,或者強迫賣淫手段特別殘忍、造成被害人嚴重殘疾或者死亡等情形,才可考慮判處死刑。

從法律角度說,最高法院的司法核准嚴格按照法律進行。內地有評論認為,最高法院今次的裁定頂住輿論干預,堅持罪刑法定原則,體現了司法的理性與獨立精神。

這個評價其實有些誇大。最高法院堅守法律的標準固能校準前期的司法偏頗,但上升到司法獨立性的高度則遠談不上。唐慧一案充斥着司法、輿論和政治的交織和較量,是輿論引導民意,民意「劫持」政府,政府「操弄」司法的表現,這是該案成為典型的主要原因。

成也蕭何 敗也蕭何

若無輿論的深度介入,唐慧這個弱女子不論如何抗爭,結果都不可能像現在這樣相對有利於她,但唐慧的「聰明」之處,是面對基層政府「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 ,以及「開口子、拔釘子、揭蓋子」的維穩邏輯,成功爭取到全國輿論的同情與支持。有意見稱,唐慧是普通民眾中罕見的領悟了官、民、輿論、司法潛在邏輯規則,並運用得得心應手的「刁民」。

正所謂,「成也蕭何,敗也蕭何」,若背離事實,過度操弄輿論,一旦輿論轉風向,也會對自己形成殺傷力。唐慧後期面對的輿論尷尬即是如此。

這當然不能怪唐慧,對於一個缺乏制度保護的底層婦女而言,為保護自己未成年女兒,她不過是在運用自己僅有的「弱者的武器」罷了。其實,根源還是政治權力對司法的干預。輿論之所以能夠對法院的判案產生影響,甚至左右案件結果,無非看到了司法的不獨立性這個軟肋,而能夠導致法治不彰、司法不獨立的力量,在目前中國,只能是權力,尤其是政治權力。從這點來說,最高法院沒有核准兩主犯死刑,並不完全是司法的勝利,也跟輿論轉向有很大關係。在當局對大V等意見領袖的整肅下,過去曾大力支持唐慧的意見領袖,在此事上基本失聲。

可以說,無論是權力對司法的赤裸干預,還是輿論對司法的影響,都凸顯了內地司法獨立之路的漫長。唐慧已表示不接受最高法院的司法覆核結果,要再上訪,即是明證。但在大氣候已轉變的情況下,唐慧不大可能再用輿論來施壓司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