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昆明黃女士和別姓男子原本是生意合夥人,後因種種原因於去年拆夥,還因債務問題對簿公堂,法院判決別須賠償黃一萬六千多元。判決下達後,別一直不願意履行責任,直至法官上門強制執行判決,才承諾到法院繳交有關款項。

別前日僱了六輛車,將十七萬個、共重四百公斤的一角硬幣運往法院支付賠款。

法院無奈下只好請銀行職員幫忙清點。別的行為因影響法院正常工作,涉嫌妨害公務,被法院要求寫悔過書,才免被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