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遵從國際法《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給予外交人員不同程度的外交豁免權,令他們在特定情況下不被起訴。外交人員共分三級,分別為外交官(Diplomatic)、領事(Consular)及國際機構(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外交官在任何情況下都可獲豁免起訴及被捕,但領事次一等,除與職責有關的案件獲豁免外,若涉其他案件可被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