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受備兩岸關注的台灣大統食品廠涉嫌販賣攙偽、假冒油品案,台灣彰化地方法院重判大統食品廠負責人高振利十六年有期徒刑,為讓受害者能夠索償,不沒收高的財產,只向大統罰款五千萬新台幣(約一千三百萬港元),為台灣食安事件首宗判刑案例。

檢方早前依詐欺、商品虛偽標示與販賣商品等罪,起訴大統負責人高振利、調配室科長溫瑞彬、員工周昆明,指他們在自產油品中加入低價棉籽油和銅葉綠素,混充高價橄欖油及葡萄籽油等。高振利辯稱以低價賣出油品,幾乎無利潤可言,而溫及周則認罪。法院昨一審判高十六年徒刑,另外兩名被告則判刑兩年十個月,緩刑五年。法院認為未出庭的高振利可能會逃亡,決定即時逮捕羈押,大統辯護律師表示會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