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公布尋釁滋事罪的司法解釋,即使是日常生活的矛盾糾紛,亦恐隨時入罪!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有關司法解釋,指當事人若為發洩情緒無事生非,或在日常矛盾糾紛中借故生事,有毆打、辱罵、阻攔他人,甚至起哄鬧事引起公眾混亂等行為,一律構成尋釁滋事罪,可判監五年,司法解釋今日實行。網民狠批在有關解釋下百姓隨時惹官非,亦質疑目的是打壓民眾對抗暴力執法的自衞行為,痛斥做法不公。

官方傳媒報道,為依法懲治尋釁滋事犯罪以維護社會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前日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合共八條,列明當事人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或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借故生事,而有上述的打人、起哄等行為,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假若矛盾因受害人故意引發,或受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則除外。

網民痛斥雙重標準

有關解釋亦訂明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而引起的毆打、辱罵、恐嚇他人以至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等行為,一般不會被視作尋釁滋事。

有關解釋遭網民口討筆伐,狠批當局將日常生活的糾紛矛盾納入犯罪可能,民眾動輒得咎,變相是打壓百姓自衞抗爭手段,稱遭城管暴力對待也不能反抗,不然罪加一等。有人指摘部分城管、警員在日常執法時亦有打人、辱罵等行為,明顯已犯尋釁滋事罪,惟入罪的只有百姓,痛斥是雙重標準。

內地過去不少維權人士因尋釁滋事罪被囚,「結石寶寶之家」發起人趙連海一○年因號召受三聚氰胺奶粉影響孩子的家長聯合維權訴訟,被判有期徒刑兩年半。維權人士王荔蕻亦因組織民眾聲援被言論控罪的三名福建網民,前年被判監九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