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他人名譽《台壹》賠41萬

【駐台記者張孝義報道】台灣《壹週刊》再因不實報道捱告兼判賠,該刊報道指台灣正光製藥公司負責人許世金過世前,子女爭奪財產而被許家控告損害名譽,台灣高院昨判《台壹》需賠許家子女共一百六十萬元新台幣(約四十一萬港元)。而《台壹》早前報道指,藝人于美人與演出團隊爆酬勞糾紛,于昨向士林地檢署按鈴控告該刊加重誹謗罪。

《台壹》於○九年十二月以標題《情婦泣訴正光金絲膏爆爭產》報道指,許世金生前女友詹華色爆料指,許家侵吞許世金生前替她保管的二百萬元新台幣(約五十二萬港元),內容提及許世金臥病在床就發生家族爭產。台灣高院指《台壹》可輕易查證,卻未盡查證之責就報道,損害許家名譽,判該刊須賠許家八名子女各二十萬元新台幣(約五萬二千港元)。

于美人指《台壹》報道不實

另外,本月十七日出版的《台壹》以標題《簽電音三太子于美人爆貪錢》,指于美人於二○一○年簽下高雄的哪吒電音三太子團在桃園機場駐點演出,但酬勞從八十五萬新台幣(約二十二萬港元)縮水到十三萬元(約三萬三千港元),于美人甚至改找其他三太子取代演出。于指《台壹》報道不實,故按鈴控告該刊及爆料者加重誹謗罪。

于美人(右)按鈴控告台灣《壹週刊》。(謝中凡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