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須審訊地方政府打壓異己 

內地勞教制度源於前蘇聯,五十年代肅清反革命分子運動中引進中國,用來對付罪不至判刑的反動分子。勞教並非刑法規定的刑罰,公安機關毋須經法庭審訊定罪,即可將疑犯投入勞教場所實行最高期限為四年的強迫勞動等。勞教的適用範圍其後不斷更新和擴大,遊手好閒者、不務正業者、破壞治安者均有機會被送往勞教。

隨上訪人數增多,不少地方政府用勞教對付訪民;不時有人在勞教所離奇死亡。甚至用勞教打壓異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