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漢攜小刀遭拘留三日

河南鄭州一名男子,因隨身攜帶小生果摺刀,被便衣警員當街查處,指他非法攜帶管制刀具,關進拘留所三日。男子大呼冤枉,慨嘆帶小刀竟令自己成階下囚,輿論質疑警方濫權亂執法。警方回應,執法和處罰符合法律規定。

事主吳偉春上月二十八日在巴士站被便衣警察截查,指他腰間掛着的鑰匙鏈上有一把折疊水果刀,屬於管制刀具,將吳帶返警局調查。

該把摺刀的刀身長約六厘米,刀鞘長約十厘米,摺疊後十分小巧,在一般超市商店可輕易買到。吳稱因覺水果刀小巧精美又方便,故隨身攜帶,根本不知道違法,亦無意藏有管制刀具。

警方不接受解釋,將吳當成犯人採集指紋、血液樣本等,再把他關進拘留所三天始釋放。

鄭州市公安局引述法例表示,折疊式刀具或彈弓刀,均屬管制刀具,嚴禁隨身攜帶,違者可罰款和拘留,故處罰恰當且符合規定。

律師指,按照警方說法,目前市售的大部分刀具亦可歸類為管制刀具範疇,包括一般菜刀、水果刀等,意味購買這些刀具的市民即使在回家路上,亦隨時犯法要受罰,批評警權一旦濫用,會令市民人人自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