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可減為有期徒刑

死緩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又非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獲判死緩罪犯緩刑期間倘沒故意犯罪,可減為無期徒刑;如有重大立功表現更可改判有期徒刑。罪犯若是積犯以及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放火等罪,會被限制減刑;情節嚴重者在緩刑期滿後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就要執行死刑。

死緩為中國獨創的法律制度,源於一九五一年新中國成立之初的鎮壓反革命運動,適用對象是沒有血債、民憤不大和損害國家利益未達到最嚴重程度,而又罪該處死的反革命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