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金改二審阿扁重囚18年

【駐台記者張偉御報道】陳水扁家族涉及的二次金改及洗錢案昨二審宣判,出現大逆轉,陳水扁及妻子吳淑珍由去年一審的無罪,分別被改判入獄十八、十一年,共罰款三億新台幣(約七千七百萬港元),阿扁聞判臉色鐵青,斥是政治性宣判,完全不能接受。

扁嫂判囚11年

扁夫婦被指○一年起藉推行第二次金融改革,向進行購併的國泰銀行和元大證券收賄,金額達六億一千萬新台幣,涉嫌貪污,兒子陳致中、媳婦黃睿靚、女兒陳幸妤被指協助轉移銀行保險庫裏的巨款。

二十一名被告包括扁家五人,二審僅扁女甩難,扁嫂重判十一年,扁子夫婦分別被改判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共罰六百萬新台幣,全案仍可上訴。去年扁因龍潭購地等弊案判監十七年半定讞,已經入獄,判決不影響刑期,扁嫂因半身不遂被評定不宜服刑。

阿扁信心十足到法院。(本報台北傳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