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機要費案更一審 扁夫婦貪污改判無罪

【駐台記者陳敏鳳報道】身纏四宗弊案的台灣的前總統陳水扁,其中國務機要費案更一審昨出現大逆轉,一、二審均被重判的陳水扁夫婦,獲法院改判貪污部分無罪,只涉偽造文書罪,二人各獲刑十個月。國務機要費案與龍潭購地案洗錢部分、南港展覽館案合併刑期,扁被判兩年八個月、扁妻吳淑珍則為十一年半。

陳水扁、吳淑珍被控貪污國務機要費一億四百五十多萬元新台幣(約二千八百萬港元),扁珍一審時都被重判無期徒刑,二審時改為二十年,昨進行更一審。合議庭法官指,扁從○一年到○六年六月,共有二十一項機密外交及犒賞餽贈支出,總金額共一億三千三百餘萬元新台幣(約三千五百多萬港元)已超過領取的國務機要費,因此無不法所得。

合併刑期 扁囚2年8個月

國務費案大逆轉外,扁珍另涉龍潭購地案的洗錢罪,一審時未論罪,但更一審則改判刑二年,陳水扁合併執行刑期為二年八個月。而吳淑珍所涉南港展覽館案二審被判十六年,昨改依圖利罪判刑九年,合併三罪執行刑期共十一年六個月。

另外,扁子陳致中、黃睿靚夫婦所涉及的洗錢案,更一審並未減刑,與二審刑期相同。陳致中一年兩個月徒刑;黃睿靚一年徒刑,緩刑四年,但兩人罰金大幅減少。

對於法院的最新裁判,特偵組表示無法接受,已決定上訴。去年扁已因龍潭購地案和陳敏薰買官案被判入獄十七年半定讞,此次判決不會影響他目前刑期。

台訴訟三級三審制

台灣的民事和刑事訴訟是採用三級三審制,即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是法律審,即審查前一審判決有無違背法令,程序是否合法,通常為第三審。最高法院可撤銷原審判決,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重審,此稱為發回更審,第一次發回時就稱為更一審。不服者仍可上訴,若再發回重審,則稱為更二審,以此類推。法律無限制更審次數。

陳水扁步下警車時,神情輕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