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裁決理據

1.認定中加外交協議有效,評估報告顯示賴昌星遣返後無受虐待和處決風險。

2.中加協議容許加派員探監和聽審,確保他獲得公平審訊。

3.賴非政治犯,是涉貪的刑事犯,理應遣返。

賴昌星案事件簿

94年 賴昌星成立廈門遠華集團從事走私活動。

99年4月 海關總署接獲有關遠華案的舉報信。

99年4月20日 時任國務院總理朱鎔基下令查處,當局成立420專案組。

99年8月 賴舉家經香港逃往加拿大。

00年 賴向加申請政治庇護,同年11月被加警指違法居留。

01年3月 遠華案初步審結,中國官方公布全案涉830億元,近千人遭立案調查,當中近300人被究責,21人判死刑或死緩。

02年6月 加裁定賴與妻兒不獲難民資格,賴上訴。

06年6月 加啟動遣返程序,賴提出延緩遣返申請。

07年2月13日 中紀委承諾賴返國不會判死。

今年7月7日 賴被加邊境管理局拘留。

今年7月21日 加聯邦法院開審延緩遣返聆訊,判賴敗訴,須遣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