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漢花 125元逆權侵佔大屋

美國德州一名男子引用逆權侵佔法,僅花約一百二十五港元申請法律文件,便進佔一間價值逾二百五十萬港元的空置房屋,若未來三年業主不採取法律行動追究,該男子便可正式成為業主。不少鄰居不齒其行為,指他強將他人物業據為己有。

被佔房屋位於德州一個富裕小鎮,業主抵押房子後遷出,按揭公司於年多前沒收該處,但公司早前破產,物業因而空置。男子魯濱遜鑽研法例數月,終決定引用逆權侵佔法(Adverse Possession),辦妥文件後便帶同私人物品,於上月搬進該間僅得數件家具、亦無水電供應的房子。

住滿三年可申請做業主

逆權侵佔為普通法概念,指房地產使用者持續佔用土地超過一定時限,期間業主未有採取法律行動阻止,使用者便可成為業主。根據美國法例,魯濱遜搬進該處後可享協商權利,若業主要求魯濱遜離開,必須先繳清按揭欠款並興訟,銀行需透過法律行動才可收回物業。如無人阻止,魯濱遜又一直居於該處,三年後他便可申請成為業主。

魯濱遜承認逆權侵佔並非正常手法,但法例確實存在,亦不是法律漏洞,只是很少人知悉,更揚言想成為合法業主。他稱若業主想奪回物業,須花費大筆金錢,故相信不會被趕走。

不少鄰居大表不滿,有人說:「若他(魯濱遜)想擁有該房子,便應付錢購買。」亦有人拍門投訴,甚至報警指控魯濱遜非法入侵民居,他卻聲稱有鑰匙,合法入屋;警方指業權爭拗屬民事糾紛,非警方負責範圍。

香港律師黃國桐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逆權侵佔在本港頗常見,法例原意為解決房地產問題,例如處理空置物業等;私人土地及官地等均適用,兩者的興訟時效分別為十二及六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