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最長半年

監視居住是指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疑犯、被告在規定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指定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包括:可能判處管制、拘役的;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不予逮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或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此外,被羈押的疑犯不能在法定偵查羈押、審查起訴期限內結案,需繼續偵查或審查起訴,也可採取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