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銀行高層貪污囚4年

粵銀行高層貪污囚4年

【本報訊】廣東發展銀行原副行長王新涉貪受賄案,昨日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王新被判處四年有期徒刑,及沒收個人財產四萬元人民幣。

王新涉嫌於○四至○五年間,在處理銀行轉讓不良資產「廣海項目」時,收受漢國公司委託人侯明的三十萬港元賄款,令收購提案在銀行審議會議中順利通過。○六年,銀行拍賣「廣州中旅大道項目」時,先後收受侯明五十萬港元,並串通拍賣行令對方在無競爭下中標。法院以王新自首後已退還部分賄款,表達悔意為由,予以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