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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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插手民事經濟糾紛須解釋

【本報訊】針對內地警權屢被地方政府私用,最高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規定檢方可通過不批捕手段,監督糾正警方亂立案。若警方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等,檢察長應當要求警方書面說明立案理由。規定前日起全國實施。

兩宗書案輿論轟然

內地警方亂立案打壓民眾情況近期頻發,其中以渭南書案、東莞書案最受關注。《大遷徙》作者謝朝平因披露三門峽工程腐敗被陝西渭南警方拘留;廣東順德男教師袁磊,日前因描寫東莞桑拿業的網絡小說《在東莞》,被東莞警方拘留。兩人均在媒體及網民關注下,當局迫於輿論壓力而獲釋。

最高檢察院偵查監督廳負責人稱,由於此前法律規定不明確,致檢察機關對地方警員亂立案等情形,缺乏具體監督的依據。新《規定》的出台,明確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若警方利用立案報復陷害、敲詐勒索、謀取非法利益,且已採取刑事拘留、搜查、扣押他人等強制性措施,而尚未提請批准逮捕,檢察長也應要求警方書面說明立案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