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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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蘋果日報》判賠百萬

【本報訊】 台灣《蘋果日報》再涉失實報道遭懲罰,該報去年報道台北名女檢察官處理性侵犯案時失職、表現冷血,遭女檢察官入稟控告誹謗,士林地方法院昨日判決台《蘋果日報》敗訴,須賠償一百萬新台幣(約廿四萬港元)及公開登報道歉。

台《蘋果日報》去年十一月二日在頭版,以「遭姦要求採證竟然不採證」、「這個女檢太冷血」為標題報道該宗性侵案,指女事主向警局報案,稱遭同事性侵犯,當值的女檢察官鄭嘉欣以要下班為由,拒絕受理,且拒絕對疑犯採取性侵證據。

鄭嘉欣斥報道不實詆毀名譽,向法院提訴,要求該報賠償三百萬新台幣(約七十三萬港元)撫慰金,並在四大報章公開道歉。

標題聳人聽聞 損人名譽

法院判詞指出,台《蘋果日報》把受訪者的感受和評論,直接作為報道之內容,並利用聳人聽聞的標題,吸引讀者注意以增加銷量,這種言詞已經貶損他人名譽,不屬於言論自由的保護範圍,至於報道中指鄭嘉欣因急於下班而痛罵受害人等部分,也屬不實報道,故應負上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