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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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耕地須補償似排污權交易

內地法律規定,各地政府若要佔用耕地來建廠房、發展房地產等非農業用途時,就要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開墾出新的耕地作補償,新懇耕地的面積與質量,必須與所佔用耕地一致,這就是耕地的佔補平衡。

由於浙江省內南北經濟發展差異,出現富裕縣市要發展卻缺地,而窮困山區縣市多地卻缺錢的情況,於是該省規定,在確保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的前提下,省內縣市之間可以實行有償調劑,即窮縣市可將多出的耕地指標,賣給需要佔用耕地發展的富縣市。

出售「耕地指標」的做法類似「排污權交易」。排污權交易是指在一定區域內,在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允許排放量的前提下,內部各污染源之間,通過貨幣交換的方式相互調劑排污量,從而達到保護環境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