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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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或比囚終身着數

據中國刑法規定,判死緩條件是罪犯應當判處死刑,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被判處死緩的罪犯,在緩刑期間將實行勞動改造,兩年後再觀察是不是有必要執行死刑。

罪犯於死緩期滿後,有兩種情況可以免死:一是死緩期間,如沒有故意犯罪,即能減為終身監禁;二是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期滿後可減至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監禁。因此一般死緩犯,最終都可免死,更有機會坐牢十多年就出獄,甚至比被判終身監禁更着數。

內地近期有多名高官被判死緩,其中三名涉及黃光裕案的高官皆可暫免一死,包括廣東省政協原主席陳紹基、商務部條約法律司正局級巡視員郭京毅,以及昨被判刑的公安部原部長助理鄭少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