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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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偵查刑案准竊聽偷拍

【本報訊】內地由下月一日起,國家安全機關和公安機關為了查案,採取電子監聽、拍照及錄像等秘密手段,均可作為定案依據,該規定引起各界關注。

備受爭議的《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上周四全文公布。

其中有條文明確規定:偵查機關依照有關規定,採取特殊偵查措施所收集的物證、書證及其他證據材料,經法庭查證屬實,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依法不公開特殊偵查措施的過程及方法。

籲對偵查機關嚴格限權

有學者指,特殊偵查又稱秘密偵查,手段包括監控類偵查、臥底類偵查,即被偵查者未意識到受到監視偵查。學者呼籲當局要對偵查機關進行嚴格的限權,避免濫用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