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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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漏洞放生貪官

本文重點
【本報訊】「某些領導幹部在台上高談愛國,但配偶子女卻擁有外國籍或綠卡!」北京宣武區一名姓張居民曾經向《瞭望》新聞周刊表示,他認為,官員或其直系親屬有外國籍,就等同腳踏兩條船,身穿救生衣隨時準備棄船而逃,令人質疑是否真的愛國。

家人國籍無限制

「不能單憑官員的配偶子女擁有外國籍或綠卡,就簡單判定此人是貪官或對國家不忠,但起碼很難讓老百姓相信他們對祖國懷有深厚感情,並且有堅定的政治信念。」國家行政學院教授龔維斌認為,這樣的官員一旦腐化變質,國外的家庭自然成為他的隱蔽所和避風港。

內地現行法律對官員國籍有嚴格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三條不承認中國公民有雙重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務員應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但對於官員配偶子女移居外國或入外國籍,內地法律並無限制,成為貪官可以利用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