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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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錢減刑」限民間糾紛

【本報訊】最高人民法院前日發布《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就俗稱賠錢減刑、花錢買命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確定適用範圍,規定僅適用於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案件,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等重大案件不在範圍內。但輿論仍質疑規定涉嫌放生富人,不符司法公義。

《意見》規定,犯罪情節輕微的被告,倘案發後認罪、悔罪,向受害方積極賠償,並獲受害者或其家屬諒解者,依法可於量刑酌量考慮。對於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濫用職權、失職瀆職等嚴重犯罪,以及涉及黑惡勢力、重大安全責任事故、製售偽劣食品藥品等重大案件,必須從嚴懲處。

輿論質疑放生富人

有輿論質疑,此規定是放生富人,甚至等同鼓勵有錢人犯罪,進一步加劇貧富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五庭庭長高貴君就稱,該規定只適用於如婚姻問題等民間糾紛引發的犯罪,並非所有案件都適用。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情節嚴重的案件,即使積極賠償,也不能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