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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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淫須問准配偶

本文重點
台灣去年釋憲確定賣淫除罪化後,內政部即着手草擬《成人性交易管理法》。傳當局為免新法內容與通姦罪牴觸,竟要求已婚人士賣淫前,必須取得配偶同意。消息激起各界爭議,婦女團體怒斥荒謬、多餘,有流鶯更反問:「老公怎可能同意老婆跟別人上床?」

據《聯合報》報道,內政部上周在行政院人權小組會議上,說明《成人性交易管理法》的起草方向,當中不乏具爭議內容,如規定有配偶的性工作者,必須經配偶同意才能賣淫,否則無法規避通姦罪,配偶也可據此要求離婚。

多個婦女團體認為,性工作者以女性佔絕大多數,當局才會有這類建議,藉此避免男性「戴綠帽」。國民黨立委羅淑蕾、民進黨立委黃淑英等批評,這明顯是大男人主義下產物。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質疑:「那有配偶的嫖客又怎麼辦?」律師尤美女亦稱,性交易不牽涉感情,根本不涉通姦罪。

台灣暫未有針對性工作者婚姻狀況的調查數據,但以台北市萬華地區的流鶯為例,絕大多數單身或離婚。至於少數已婚者,亦幾乎全是菜籃族流鶯,即瞞着家人下海,每天傍晚前就得回家,回家前都要卸妝、換衫,以免被家人識破。

辯稱僅學者建議

三十三歲的菲菲結婚八年,女兒三歲,兩年前因家中欠債下海。儘管前日天氣微涼,菲菲為攬客仍衣衫單薄。她表示,丈夫工作不穩定,家中經濟拮据,只好暗中當娼幫補,絕對不能被丈夫知道,「我想,沒有男人願意接受吧……」

年逾半百的香姐,因丈夫車禍癱瘓,兒子畢業後找不到工作,迫不得已當流鶯。香姐說,丈夫隱約知道她靠賣淫賺錢,但兩人心照不宣、沒有戳破。如果當局真的要她賣淫前問准丈夫,她肯定沒辦法開口。

內政部長江宜樺昨澄清,相關工作仍在研議,未進入具體細節。而從事性工作須獲配偶同意,亦只是學者建議,並非內政部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