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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內地衝突不絕的拆遷問題,有望得到緩解。備受關注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昨日起公開徵求公眾意見,條例規定強制搬遷前應先對被徵地者進行市價補償,並界定「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定義。內地學者普遍對新規定予以正面評價,認為可保障被徵收人的權益。
國務院法制辦昨在網站公布徵求意見稿全文,鑑於在以往的徵地拆遷事件中,公共利益屢被濫用,意見稿特別明列「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定義,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及國防建設的需要等七種情況。非因公共利益需要而拆遷的,應得到被拆遷者同意,並作出補償。另外,因危舊房改造需徵收房屋的,須得到九成以上被徵收人的同意。
禁暴力迫遷
意見稿規定,在強制搬遷前,徵地者應先對被徵地者作出補償。補償方式可以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或兩者結合的方式進行。補償金額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生效之日房地產市場價。徵收者不得以暴力、挾迫及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方式進行迫遷,違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