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2010

播放本新聞相關短片

程序需時處分料難執行

過去不斷有立委要求撤換陳聰明,但台灣的《法院組織法》並無針對檢察總長退場的機制,令立委「欲罷不能」。監察院昨日表決通過彈劾案後,倘依照一般程序,全案應移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簡稱:公懲會)進行後續處理,公懲會可作出撤職、停職、降級、減俸、記過及申誡等六種處分。但相關程序需時長,且難以確定公懲會作出撤職或停職處分。加上陳聰明的任期只剩約一年時間,各界早預期無法執行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