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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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條例違憲京學者促廢除

【本報訊】內地實施已逾八年的《城市房屋拆遷條例》(簡稱「條例」),向來被指對地方政府、開發商比較有利;由於不時觸發民眾抗爭、抗法、抗議等問題,北京大學法學院的五名教授,前日就聯名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廢除或修改「條例」內十八條內容,指相關內容牴觸《憲法》、《物權法》。

若廢條例 拆遷成本暴增

五名教授為沈巋、王錫鋅、陳端洪、姜明安、錢明星,他們指「條例」與《憲法》、《物權法》相牴觸的重點至少三個,包括:徵收拆遷應由「能代表國家的主體」實施,但「條例」卻把實施權利下放到「獲得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倘按國家法律規定,應先補償,才徵收,再拆遷,但「條例」讓開發商、地方政府可先徵收、再拆遷、才補償,最後甚至有只徵收、不補償情況,觸發民怨。此外,「條例」將負責補償的主體定為拆遷人,卻非《憲法》、《物權法》要求的行政單位,補償議題成了民事法律問題,拆遷戶難獲保障。

雖全國人大常委會官員稱,國務院已組織法制辦、國土資源部等部門研擬,準備修改「條例」,但中國問題專家胡星斗指出,廢止「條例」將令拆遷成本暴增,令城市改造速度放緩,料當局廢止「條例」機會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