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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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壹週刊》誹謗商人罪成

【駐台記者張偉御報道】台《壹週刊》涉嫌誹謗商人戴譙彥案,最高法院昨駁回壹傳媒上訴,維持高等法院二審判決,壹傳媒及《壹週刊》相關主管、撰稿記者賠償六十萬元新台幣(約十四萬五千港元),並在台灣《蘋果日報》刊登道歉聲明。

報道不實 涉妨害名譽罪

據悉,○四年四月出版的《壹週刊》,指「通信家貳創投」總經理戴譙彥花名在外,私德有問題,遭解除總經理職務。戴譙彥以《壹週刊》報道不實,控訴《壹週刊》執行副總編輯陳志峻、撰稿記者臧家宜涉妨害名譽罪,還向壹傳媒與陳志峻、臧家宜索取民事賠償五百萬元新台幣,並要求在報紙刊登道歉聲明。

一審時,士林地方法院判原告敗訴,台灣高院去年二審判戴譙彥勝訴,撰稿記者遭拘役四十天,陳志峻罰款三萬元新台幣。

而民事賠償部分,高院於今年八月判決,壹傳媒、陳志峻、臧家宜需共同賠償戴新台幣六十萬元,並在台《蘋果日報》刊登道歉聲明一日。但壹傳媒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昨駁回壹傳媒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