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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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斥蒐證草率未檢毛髮指紋

本文重點
【本報記者】這宗充滿爭議的性虐案纏訟十三年仍未定讞,有高院法官批評,由於檢警辦案之初疏於蒐證,令案發現場的證據遭破壞,難以把被告入罪,才出現一審再審,對被告是否有罪仍爭辯不休。

更審無次數限制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行政庭長吳火川坦言,案件改判無罪是由於缺乏直接證據。有法官私下痛批檢警辦案草率,未蒐集微物證據。檢警當年未採集毛髮、指紋,案發後沒有保存現場,法官到現場勘驗時,竟已被整平,現場無法重建。

最高法院法官指是檢警調查不仔細,二審判決有問題;高院法官則反指最高法院過分小心,斤斤計較,導致事證曠日費時,令檢方難以追查,陷入不斷更審的惡性循環。

根據台灣司法制度,身為終審機關的最高法院如認為上訴有理由,可將原判決撤銷,發回二審法院「更為審理」,簡稱「更審」,且更審無次數限制,歷來最高次數紀錄為更審十四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