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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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娼不罰嫖違憲台兩年內將修法

本文重點
【本報訊】台灣當局擬倣效荷蘭開設紅燈區,並研究娼妓除罪化(非刑事化)之際,大法官會議前日就現行「罰娼不罰嫖」的法規進行解釋,認為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必須摒棄。內政部長江宜樺表示,將於兩年內完成修法,並考慮設置性工作專區。但台北市長郝龍斌已率先反對,稱台北市不宜開設紅燈區。

一九九一年公布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簡稱社維法)》規定,凡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可被處以三日以下拘留,或最多罰款三萬元新台幣,但當中沒有針對嫖客的罰則。有法官早前申請釋憲,指當中「罰娼不罰嫖」的法規過時亦不合理。

暫以罰款代拘留

大法官會議前日為此進行釋法,指相關規定確已違憲。與會大法官又稱,被捕妓女往往因經濟困難、生活逼人才賣身,增加處罰只會增加其負擔,行政機關反而更應提供健康檢查、輔導等協助,並協助她們轉行。性工作者組織「日日春協會」對釋憲表示歡迎,形容是性工作者抗爭十多年的勝利。

內政部回應,當局未來會朝性工作除罪化、除罰化方向研究,在完成修法前建議各地法院對被捕娼妓進行罰款,藉此取代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