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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內地「海上盜撈第一案」日前在浙江台州一審判決,四十一名被告遭法院依盜竊罪分別判刑二至十四年不等。此案又有「海上許霆案」稱號,備受爭議。各被告打撈沉船所載近五千萬元鋼材落網,事後雖辯稱為檢拾失物,但法院指各人明知鋼材有失主,即屬盜竊他人財物。
撈得鋼材1500噸
去年三月,杭州貨船新杭州號經過台州海域時沉沒,當時船上載有九千多噸鋼材,總值逾五千萬元。船主事後鑑於打撈費用高昂,並未即時打撈。至五月初,海洋環境監測人員發現兩艘打撈船於該海域作業,於是報警。
警方調查證實,兩艘打撈船正共同打撈隨新杭州號沉沒的鋼材,撈得鋼材一千五百多噸,兩船共四十一人被捕。檢方隨後依盜竊罪起訴各人,但因內地過往從未有人因打撈沉船物品而定罪,此案引起各界關注。
有法律專家指出,內地有關檢拾失物構成犯罪的法規只適用於陸地而不涉海域,當局應盡快出台有關打撈沉船的法規,以彌補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