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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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粵兩醉駕犯判死改囚終身

全國嚴打醉駕行動展開近一個月,但因未制訂醉駕的懲處法例,備受爭議。昨日上午,四川及廣東分別就醉駕案作出終審,兩名原被判死刑的被告獲改判無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隨後就判決結果釋疑,並公布今後懲處醉駕的統一法律依據,將依《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最高可判死刑。

全國首宗醉駕判死個案,昨日在四川成都二審,釀成四死一傷的司機孫偉銘,獲法院改判無期徒刑,引起輿論關注。最高人民法院隨後下發《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案件法律適用問題新聞發布稿》,並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黃爾梅說明。

首八月3206宗奪1302命

新聞稿指出,今年一月至八月,內地因醉駕導致的車禍高達三千二百零六宗,造成一千三百零二人死亡;社會各界對醉駕案的定罪、量刑有不同意見,故有必要統一法律依據,予以嚴懲。

黃爾梅表示,經專家、學者及中央有關部門提供意見,各方達成共識。今後對醉駕肇禍後繼續開車移撞,放任危害後果發生、造成重大傷亡者,即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將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定罪處罰。但最高院指出已處理的醉駕案件,將維持終審裁判,不再變動。

引用縱火投毒刑法懲處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放火、决水(故意引發水患)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的新聞稿指出,孫偉銘案的量刑適當,同時披露廣東高級人民法院昨日亦審理一宗同類案件,造成兩死、一傷的佛山司機黎景全,從死刑改判為無期徒刑。孫、黎於二審時,法院同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