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8/2009

播放本新聞相關短片

污染廠東投毒罪囚11年

【本報訊】江蘇鹽城市的標新化工有限公司因違法排污,污染當地兩間水廠的水源,導致全市二十多萬名市民飲用水停供超過六十六小時。鹽都區人民法院近日以投放毒害性物質罪,對該公司董事長胡文標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這是中國首次以投毒罪,對違規排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當事人判刑。

法院指,胡文標在這宗特大環境污染事件中,故意排放污水的意圖明顯,符合投放毒害性物質罪的構成要件,故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另外,胡○五年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法院決定與前罪並罰,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此外,該公司生產廠長兼車間主任丁月生,也被判刑六年。

學者指判刑沒一視同仁

由於中國過去對類似的污染事件追究刑責時,均以重大環境事故污染罪追究疑犯的刑事責任,故很多法律界人士均對此次判決持否定態度。南京大學教授孫國禮直指,當地很多企業均有排放廢氣廢水,法院的判刑明顯沒有做到一視同仁,也缺乏依據。目前,胡、丁兩人已提出上訴。

南京大學法律學者顧翔則認為,中國法院開始以新的罪名來追究污染環境者的刑事責任,其罪名更重,刑期也更長,顯示中國對嚴重污染環境事件的打擊力度進一步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