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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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命可用錢買 天理豈容私了

隨着北京等地法院陸續出台刑事和解制度,「以錢贖刑」乃至「命案私了」在內地已不再是非法行為。最近,重慶、成都有兩宗大案涉及五條人命,在當局的默許下相繼被涉案者用錢「私了」。消息傳開,輿情嘩然:法治社會,朗朗乾坤,用錢買命,天理難容。

據內地媒體報道,重慶一名三歲男童在酒店大堂摘花被攆嚇哭,其母上前理論時被酒店老闆率人打死,案發後該老闆揚言:「大不了花二百萬元買條人命。」近日,酒店老闆主動找死者家屬協商,最後在派出所簽署賠償協議,一次性支付現金二十八萬五千元。在成都,男子孫某無證醉駕超速撞死四人,逃之夭夭,被法院一審判處死刑,其父與受害者家屬經協商,達成一百萬元的賠償協議,後者同意向終審法庭出具「諒解書」。

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這兩宗命案均屬惡性刑事案件,並非「情節輕微的侵犯個人權益、自訴刑事案件」,不具備當局限定的「刑事和解」條件,但在金錢作用下竟然達成賠償和解協議,並且得到辦案單位的默許,而命案在身的涉案罪嫌或當事人,憑一紙賠償協議就可脫身或減輕懲罰。

目前,司法當局未對上述賠償協議的司法作用作出回應,但業界認為,只要被告人和被害人達成諒解,法院在量刑時會對被告從輕處罰或免於處罰。

褻瀆法律 盡失公正

金錢可以買命,殺人可以和解,法律可以被褻瀆,兇手可以逍遙法外,證明倉促出台的刑事和解制度存有巨大的漏洞。如果執法人員徇私枉法,讓法律淪為一紙空文,老百姓何必供養政府公職人員?如果人人都可以執法,都可以私設公堂,自行了斷個人的恩怨是非與情仇,這個世界便沒有秩序可言,只能回到叢林社會。

另外,「命案私了」觸及中國貧富懸殊日益擴大的敏感神經。人們可以想像,在「命案私了」的協商過程中,沒有法律、法庭和法官,加害方財大氣粗,居高臨下,假惺惺對被害方「施捨」,盡顯弱勢群體的可憐與悲哀,何來公正公義?而出錢就能了事,反過來又助長富人的狂妄和傲慢。

就以那位酒店老闆為例,雖然打死人後叫囂,「大不了花二百萬元買條人命」,但最終賠償額縮水至二十八萬多元。難道窮人的命就那麼不值錢?按照二百萬元的價碼,這個老闆今後仍可以看誰不順眼,就見一個打死一個,起碼還可再打死七、八個窮人。不過,也有網民認為,該老闆花去不止二百萬元,因為未見當地司法單位出面干預就是例證。

更不堪的是,死者丈夫明知「私了」不是好辦法,但人窮志短,迫於生活壓力而不得不低頭,「人也沒了,兩個孩子還要上學,告了又能怎樣呢?」事實上,這種對法律、正義的無奈與絕望,何嘗不是內地低收入民眾及孤獨無助人士的共同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