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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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女記者李敏受賄罪成

【本報訊】備受矚目的中央電視台女記者李敏受賄案,昨在山西太原市開庭審理。法庭經過三個半小時的庭審後,判決被告李敏收受三萬七千元賄款,受賄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四年執行。李敏當庭表示不會上訴。

案件於昨早九時在太原市杏花嶺區法院開審,控方太原市杏花嶺區檢察院稱,該院於去年十月偵查一宗案件時,發現央視記者李敏涉嫌收受該案疑犯弟弟的賄款,利用記者的職務為對方謀取利益,干擾偵查活動。

涉廣東一公司經濟糾紛案

內地傳媒早前報道,李敏被捕涉及一宗有關廣東一家公司吳姓董事長的經濟糾紛案。吳因該案被杏花嶺公安分局拘捕。獲釋後吳向山西省公安、檢察機關控告杏花嶺警方和檢察機關濫權,結果又再被捕。吳的家屬為此向媒體求助,李敏與北京另外兩家媒體的記者遂於去年十一月前往太原,採訪杏花嶺區檢察院有關案件。

一個月後,杏花嶺區檢察院幹警進京帶走李敏,並將其逮捕。由於事件涉及記者是否構成受賄罪等問題,備受輿論關注。李敏的代表律師稱,李敏與吳姓董事長的弟弟是戀人關係,李被認定受賄的主要依據,是吳弟曾付給李敏一筆購車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