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房屋條例》規定,未補價的受資助房屋單位業主將單位加按屬違法行為。房屋署稱,近日有五名居屋業主及兩間財務公司,因涉及將未補價的單位加按等非法讓與行為,遭法庭定罪,被判罰款五千至八千元不等。房屋署提醒受資助房屋單位業主,如欲將單位加按,須留意及嚴格遵循《房屋條例》規定。

房屋署昨稱,近日有五名居屋業主及兩間財務公司,因涉干犯四宗非法讓與罪行,遭當局發出九張傳票。

有關居屋業主以貸款協議或第二按揭方式,將單位用作抵押向財務公司借貸,違反《房屋條例》。有關案件於上月二十九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訊,各被告認罪及被裁定罪名成立。

須先獲房署批准

房屋署指,當局於一三年至今,向干犯非法讓與等罪行的居屋業主及財務公司,共發出二十七張傳票,當中二十張成功定罪,被告被判罰款五千元至二萬元不等,當中一間財務公司不服裁決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上訴在五月十二日被駁回。

根據《房屋條例》規定,所有未補價的受資助房屋單位,若果未事先獲得房屋署署長的批准,不可以按揭、押記、轉讓或其他方式讓與,否則屬違法,參與者的最高刑罰為罰款五十萬及監禁一年,有關的協議亦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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