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事論事:政改法理不移
九倉首席顧問吳光正當年曾隨包玉剛見鄧小平,聽鄧解釋過一國兩制的構想,強調兩大問題:一是主權,一是延續性。就五十年不變有一個重要提點,是鄧說的「四個堅持」理論核心,社會主義制度及黨的領導基礎上的不變,沒有這基礎就沒有一國兩制。
從吳光正所說引伸,一國在一國兩制設計上有凌駕性,而非任誰可以拋棄一國,只提兩制,可以依「結束一黨專政」、「打倒專制政權」目標而行動。中共既承諾一國兩制,就不可能自裁話語權及最終控制權,由得任何人閹割了一國意志在《基本法》中體現。吳光正闡述《基本法》,認為寫得很明白:普選特首將「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循序漸進的原則」、「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選舉由選舉委員會過渡至最終普選,而不是甚麼「國際標準」、「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初衷本就如此,問題是,這些明明白白的條文,為甚麼那麼多學者、律師就搞不懂,硬是認定政改不合法理,責難中央收權呢?莫不是他們對《基本法》故作曲解。
面對政改爭拗,更有人提出修憲。如果這些人的用意是修憲可以更確定兩制分野,減低一國的凌駕程度,就是想錯了。真有修憲,中央只會比原有條文收緊,至少不在原有基礎上放寬。為着反對政改,有些人思維已把持不定,六神無主,亂了套路。